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请予〈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批复的函》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水规〔2021〕8号)《常州市水利局常州市商务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常水农〔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现批复如下:
一、区域概况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是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本次评估区域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的市级扩展区域,范围为潞城街道、丁堰街道、戚墅堰街道、横山桥镇、遥观镇全域及横林镇城镇区域(不包含省级批准的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147.98km2。
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总体意见
(一)同意该区域水土保持评价。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域建设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布局中已考虑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不存在明显的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基本合理;通过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形成工程措施与植物措施搭配、永久措施与临时措施相结合的完整防治体系,能控制因工程建设带来的新增水土流失,有效保护水土资源。
(二)同意报告确定的设计水平年为2029年,服务期结束后,你单位需重新组织编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
(三)同意报告确定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目标。该区域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水土流失防治一级防治标准,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单个生产建设项目以规划设计绿地率为准)。
(四)同意报告确定的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该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47.98km2。
(五)基本同意报告中区域土石方平衡原则。土石方应尽量在区域内平衡,利用好土方中转场充分调配使用,具体由你单位统筹安排。
(六)基本同意区域内水土流失预测结果和分区防治措施。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因本次评估区域范围已包括常州经济开发区市级扩展区(一期),范围为运河以北——东至232省道、江南路,南至城际铁路、运河,西至丁塘港,北至大明路、东方二路、五一路、山水路、兴东路、潞横路,运河以南——东至武进港、胜利浜、红星河,南至采菱港、小留河、遥洛路,西至白鱼路、周塘路,北至中吴大道、运河,《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常州经开区市级扩展区(一期)区域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批复》(常水农〔2024〕8号)废止,区域内项目按本区域评估报告相关要求继续实施。
(二)你单位配合做好区域内水土保持管理工作。1. 公示公开经批复的区域评估报告,并提供给入驻该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共享使用;2. 督促各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义务,加强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3. 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由我局统一开展,你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4. 若区域规划或者区域评估报告中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进行修编,报市水利局批复。
(三)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是水土保持直接责任人。1.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应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编报方案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报报告表;2. 开工前缴纳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确定的水土保持补偿费;3. 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4. 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后将验收材料报相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若生产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生产建设单位处于信用惩戒期的、征占地面积1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规定的,仍应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五)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应加强对该区域评估报告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1个月内落实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职责,将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名单报常州市水利局和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备案。
常州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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