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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通报10起自然资源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来源:zrzy.jiangsu.gov.cn 时间:2024-08-30 11:03:07 查阅:84

2024年,我市全力打造执法监管样板市,严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聚焦要素保障和自然资源保护,尽职尽责保护土地、矿产、林业、海洋资源,强化依法用地、用矿、用林、用海意识,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坚持严格执法与柔性执法并行,现将10起自然资源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严格执法典型案件

案件一:江苏某硅产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2019年10月,江苏某硅产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东海县平明镇某村土地38041平方米建厂房。2020年11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37.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1月9日,违法当事人缴纳了罚款。该地块已完善用地手续。

案件二:连云港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企业进出通道案

2021年2月份至2022年1月份期间,连云港某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某、某两村共计1376平方米土地建企业进出通道。2023年12月,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连云港某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37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某村463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463平方米构筑物(水泥预制道路);对非法占用的位于灌云县侍庄街道办事处某村9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913平方米构筑物(水泥预制道路),由连云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按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2024年4月,该单位缴纳了罚款19.6156万元和加处罚款19.6156万元,共计39.2312万元。目前,该地块正在完善供地手续。

案件三:连云港市灌南县某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道路及绿化案

2021年10月,灌南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灌南县新安镇某村集体土地3515平方米建设道路及绿化项目。2023年12月20日,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105.2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03月28日,违法当事人缴纳了罚款。目前,该地块正在完善手续。

案件四:连云港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升级某景区道路案

2023年4月,连云港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违法占用朐阳街道某村集体农用地2077平方米(园地)建设某景区道路。2023年9月13日,连云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77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1.54万元。2024年4月20日,该公司缴纳了罚款。

2024年4月26日,连云港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又占用朐阳街道某村集体土地5026平方米建设道路和景观设施。该项目符合连云港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2024年8月1日,连云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4年8月13日,连云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2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10.247万元。目前,该地块正在完善手续。

案件五: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江苏省岗埠农场国有农用地建设水泥场面以及固定天然气管道案

2021年12月,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江苏省岗埠农场国有农用地408平方米用于建设水泥场面以及固定天然气管道。2022年5月11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罚款4.0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24日,违法当事人缴纳了罚款。该地块已完善相关手续。

案件六:连云港海州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科技创新基地项目出入口道路案

2022年5月,连云港海州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海州工业园某村集体土地165平方米,用于建设科技创新基地项目出入口道路。2023年5月9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9日,违法当事人缴纳了罚款。目前,该地块正在完善手续。

案件七(海洋):江苏某有限公司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案

2023 年6月起,江苏某有限公司进入“连云港市海水育苗养殖示范基地”自东向西开展桩基施工,同步进行回填,在水塘底下打桩,其后进行承台和支墩施工,最后进行管道安装施工。其中一条非透水构筑物施工便道与经批准的海域用途(透水构筑物)不符。根据有资质单位现场测量,非法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面积0.1236公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的行为。

2024年6月28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98.8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该公司缴纳了罚款并恢复海域原状。

二、柔性执法典型案件

案件八:赣榆区城头镇彭某某占用土地堆放渣土案

2023年3月,彭某某未经批准,将废弃的土方堆放在彭瓦沟村村北侧集体土地上,造成3.9亩耕地被压占破坏。2023年3月7日,连云港市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告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要求属地政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督促彭某某消除违法状态。2023年3月12日,经赣榆区城头镇人民政府和赣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努力,彭某某根据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自行整改,消除了违法状态,达到了早发现、早制止的目的。

案件九:连云港某公司涉嫌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案

2021年5月25日,连云港某公司取得位于连云区约2146平方米临时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至2022年8月17日。根据临时用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到期后应在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在日常监管过程中,2022年7月27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7月5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五自然资源所先后三次发函提醒督促该公司尽快按照临时用地管理要求恢复原状。2023年8月18日,该临时用地仍未按照函告要求恢复可利用状态,且拒不归还土地使用权。2023年8月31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进行调查处理;2023年9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属地人民政府。经属地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断上门进行宣传教育,该公司认识到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罚款,于是按照复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拆除了地上建筑物,恢复了土地原状,消除了违法状态。

案件十:卞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案

2023年1月17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卞某某在未经批准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9.98亩进行挖塘养鱼。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立即对卞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报告,要求属地政府切实履行属地政府管理职责,立即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函至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共同加强监管,督促卞某某立即整改消除违法状态。2023年1月20日,卞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整改,及时消除了违法状态,达到了早发现、早制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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