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皖马交罚〔2024〕1000687号
案件名称:
六安市神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
当事人:
六安市神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地址:
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312国道金太阳汽车城f1栋113号
执法单位: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18日23时14分33秒,车号为黄皖n24841黄皖nc185挂的6轴货车行驶在g205 1386k + 400m 黄山卡点(当涂往马鞍山方向)处,经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置的动态汽车衡称重仪检测自动报警提示该车超限运输。动态汽车衡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49.00吨,实际总重50.841吨,超限1.841吨,超限率3.76%。马鞍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赵*121******57、钱*121******00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确定该车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并通过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定该车为六安市神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本机关于2024年07月08日立案调查,并已发送短信告知当事人。该违法行为有壹份非现场执法电子证据单、壹份动态汽车衡称重仪检定证书、壹份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壹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壹份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壹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行驶证复印件等证实。
处罚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处罚结果:
给予罚款金额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救济渠道: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日期:
2024-07-26 公示日期: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