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直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2025 年“生态助企”服务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如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厅统筹推进《方案》实施,细化推进举措、预出成果,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工作推进缓慢市地进行指导帮扶。各市地局严格履行助企服务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台账,抓好任务落实。
(二)鼓励改革创新。省厅支持市地局创新突破,加强对工作任务质效的预估研判。各市地局要发挥首创精神,加大改革力度,挖掘以“小切口”解决企业群众难点堵点问题的创新举措,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为全省探索有益经验。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当好政策解读辅导员,成立宣讲专班,3月31日前实现县域、开发区以及重点企业宣讲覆盖率50%以上,6月30日前实现宣讲全覆盖。综合运用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号,集成发布惠企信息,打造生态境领域营商品牌特色,营造生态助企惠企良好氛围。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生态助企”服务行动方案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系统2025年“生态助企”服务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持续优化“生态+营商”服务模式,加快生态价值向经济效益转换,深入构建实施生态助企“四项工程”服务体系,着力打造服务绿色发展的营商环境新品牌、生态服务新高地,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实施前端引领工程,源头服务产业绿色布局
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产业绿色布局的源头引领作用,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市场主体绿色发展的含金量。
1.深化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开通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公共查阅权限,无偿提供建设项目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和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服务,落实生态环境精细化、差异化管控要求,守住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底线。(责任单位:环评处、环科院、技术保障中心)
2.加强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探索建立环境引领招商引资报告图谱,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提供环评编制前的选址、空间布局约束、排放管控等服务,严控“两高一低”项目环境准入。(责任单位:环评处、环科院、技术保障中心)
3.开展危废项目规范经营告知提示。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公开省市两级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提供危险废物利用处理能力建设引导性建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避免重复投资。(责任单位:固体处)
4.深入实施“三个一线”行动。对全省重点项目实行前移关口,通过组建环评一线服务队、设立环评一线服务日、送上环评一线服务包等模式,精准跟踪全省重点项目,强化专人专责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确保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责任单位:环评处、技术保障中心)
二、深入实施数智赋能工程,聚合市场新质绿色动能
依托数字化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监测感知、预警预报、远程连线等数字手段,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绿色发展动能。
5.推行许可事项远程导办。在政务服务平台嵌入行政许可事项视频指南,通过视频讲解等数字化服务方式向许可申请人演示线上办事流程。推动各市地建立视频连线和许可申请的远程导办服务场景,减少办事群众现场跑动次数。(责任单位:法规处)
6.推行环境健康预警监测。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和风险,并向企业发送环境问题预警信息,提醒并帮助企业及时处理,引导企业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强化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责任单位:执法局)
7.推行无感执法监管模式。拓宽智慧化监管运用范围,优先运用在线监测、排污许可平台信息核查、无人机、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手段实施监管,积极开展远程执法、网络执法,最大限度维护市场主体生产秩序和经营活动。(责任单位:执法局)
三、深入实施定制服务工程,量身帮扶企业绿色发展
围绕行业特性及发展阶段,制定个性化服务举措,打造多元化、便捷化服务模式,实现行政部门和企业同步降本增效。
8.提升环评专业素质能力。加快环评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相适应,采取专题培训、跟班学习、远程帮扶等方式,提升环评审批管理人员、技术评估人员业务水平,推动环评管理放得活、管得住、服得优,提升环评审批质效。(责任单位:环评处)
9.强化环评要素保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定规划和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继续推进同类项目“打捆”审批、承诺制审批、容缺受理、限时办结等惠企措施,全面开通建设项目“绿色通道”,通过“边公示边审查,边公示边审批”方式,整体加快审批速度。(责任单位:环评处、技术保障中心)
10.开通“环企直通车”。强化政企对接,推深“百名专家进百企”活动,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线调研,加大“体检式”帮扶力度,实行“一企一策”定制化帮扶举措,对有需求企业提供集中培训和上门服务,从快从优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环保问题。(责任单位:技术保障中心)
11.推行“入河排污口环评”一件事。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环境影响评价合一审批,实现“一次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同步办结”,简化审批流程,降低综合审批时限。(责任单位:水处、环评处)
12.实施“排污许可环评”一件事。对依法需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生产工艺简单、环境影响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可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接续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责任单位:环评处)
13.开展辐射安全无感续证。梳理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台账,明确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对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进行事前告知提示,实现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时无需主动咨询、无需审批等待即可办结。(责任单位:核与辐射处、执法局)
14.豁免部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后,对新增产品品种,但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材料、主要燃料未发生变化、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增加的,不涉及重大变动的,直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责任单位:环评处)
15.强化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聚焦市场主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民营企业积极采用污染防治先进技术,为中小微企业治理环境污染提供技术支持,助力企业先进技术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科技处、环科院)
四、深入实施法治护航工程,持续优化拓宽绿色空间
建立执法与服务、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的执法服务模式,做到监管执法柔性有为,为绿色发展腾出更多空间。
16.统筹规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渐进式执法理念,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推动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行现场免检、管控豁免等正向激励举措。(责任单位:执法局)
17.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精简整合检查事项,开展跨部门、多事项联合执法,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优化联合监管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大气处、执法局)
18.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智能裁量作用,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时,在全面调取违法行为和情节证据基础上,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通过裁量系统得出结果,防止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单位:执法局)
19.给予企业容错纠错空间。充分运用执法监管“四张清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对首次轻微违法、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相应执行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免予行政强制。(责任单位:执法局)
20.构建宽严相济执法环境。向环境违法企业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守法建议书、学法建议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四书”复合文书包,既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为企业厘清事实法条、整改方向、信用修复等内容,实施罚后整改核查、督导服务,跟踪企业整改进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指导企业合规经营。(责任单位: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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