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5年,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1号线开通运营,市政府出台了《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为有轨电车运营发挥了积极作用。因为在安全保护区管理、禁止性行为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陆续发生多起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事件。与此同时,《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颁布,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管理要求、禁止性行为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为轨道交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新规范,亟需重新制定有轨电车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办法》明确为2024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正式项目,淮安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并修改完善后,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市政府九届第36次常务会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条,主要包括政府及部门、运营单位职责、保护区管理、运营管理与服务、安全应急管理等内容。为着力解决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内,消除有轨电车运营较大安全隐患的现实问题,《办法》在起草中主要做了以下制度设计:
(一)职责划分方面。一是明确市政府负责有轨电车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职责,以及有轨电车沿线的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淮安区人民政府、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管理办负责有轨电车安全运营的统筹协调职责。二是进一步厘清交通、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三是压实运营单位责任,将运营单位职责写细写实。
(二)安全保护区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了安全保护区划设责任主体。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资规、住建等部门划设保护区,并明确变更保护区的程序。二是完善了保护区内作业要求。明确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掘、爆破、基坑等施工管理,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有轨电车安全防护方案,经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三是规范了保护区巡查管理要求。明确运营单位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形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停止作业的法定义务。
(三)禁止行为方面。经前期调研,南京、苏州、无锡、嘉兴等地相继出台了有轨电车管理相关规定,运营安全得到很大改善。《办法》根据上位法有关要求,借鉴其他城市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的禁止性行为。
(四)运营服务、管理方面。一是站点设置方面,进一步明确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提供信息的内容、方式、地点,规定由运营单位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二是安检要求方面,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规定,明确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三是有轨电车通行方面,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明确“有轨电车在交叉口行驶,最高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四是突发事件处置方面,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明确运营单位在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影响有轨电车安全运营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疏导措施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