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分)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宿迁经开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各相关部门:
农产品从田头进入市场历经种(养)殖、收购、储存、运输、批发(零售)市场等多个环节,监管链条长,容易出现违法违规添加、混装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和市场销售(运营)等主体自觉履行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从田头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建立农产品从田头到市场各环节主体名录库。各地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仓储、运输以及市场运营主体开展摸底排查,分别建立本辖区以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和销售服务为主要目标的生产基地库、收购经纪人库、仓储物流企业库、运输车辆库和市场服务主体名录库,动态掌握各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属地信息、联系方式、产品类型、主营品种、年交易量、运输车辆、主销地区、内部质量控制措施和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其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排查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面向生产基地的收购经纪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排查辖区内提供农产品运输服务的货站场站,会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登记进出我市的农产品运输车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本地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主体,督促市场开办者做好进货查验及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记录。各地要在12月底前完成主体名录库建库工作,此后每半年更新一次,其中收购经纪人、仓储物流企业和运输车辆等信息(详见附件)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导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备案。
二、加强从田头到市场各环节农产品质量监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农、畜、水产品不同类型收储运流通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测方案,监测范围可在生产和市场销售环节的基础上,逐步延伸到收储和运输环节。各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卡口、站点等,加强收储和运输环节农产品流向信息调查,协助开展收储和运输环节农产品抽样、速测等工作,提高风险发现能力。
三、全面有效执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面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鼓励农户主动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收购主体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网络平台等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从事农产品运输的货运站和运输车辆管理,督促其落实防污染要求;要督促货运站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托农产品道路运输时,应当向受托人查验和随车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它质量合格证证明;要会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加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对进出我市的农产品运输车辆随车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有效质量合格证明。
四、加强联动执法和工作衔接。各地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农产品收储和运输环节联合检查,对各级监测通报的不合格问题线索共同开展产地溯源和销售去向追查,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彻底;对重点风险农产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强化检打联动,对存在违法违规添加或使用禁限用药物等行为的,严格实施行刑衔接,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问题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各地要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问题通报协查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虚假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流向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发现农产品收购主体存在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开具未开具、虚假开具或者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等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违法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研究细化本地区针对性管控措施,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农产品从田头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全链条监管,牢牢守住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底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地主体名录库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排查完毕并报市级各相关部门,工作中如有意见或疑问,请向市局相关联系人咨询。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卫星,联系电话:82289060,邮箱:sqnwjgc@163.com;
市公安局联系人:裴伟,联系电话:84352633,邮箱:602019095@qq.com;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石博,联系电话:84355616,邮箱:1119512930@qq.com;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苗宏亮,联系电话:84359278,邮箱:sqxysa@163.com。
附件:宿迁市农产品收储运经营主体情况表
宿迁市农业农村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